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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塔纳”告用户“诽谤”

首例轿车生产厂家状告消费者名誉侵权案开庭
1998-11-06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许昌兵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5日讯记者许昌兵报道:日前,我国首例轿车生产厂家状告消费者名誉侵害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今日上午开始了继指导取证后的第二个步骤——“原被告双方互交证据”。

本案原告是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康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桂臣。

原告的上诉理由是:1996年4月,被告购买了原告生产的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可自1997年12月至1998年8月,被告曾数次在该车车身上张贴诬蔑、诽谤上海大众桑塔纳轿车质量的标语,在北京的大街上行驶,或在重要的汽车交易市场停留,当众诋毁桑塔纳轿车的声誉。原告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桑塔纳轿车在北京的销售,给原告的声誉及社会评价力带来了影响。为此,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名誉损失费两万元及相关费用。

为此,被告向法院作出的解释是:他本人自购买桑塔纳轿车的第4个月后,发现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前部有嗡嗡异响,没过多久又发现该车方向严重跑偏且不断加重,上海大众汽车公司北京特约维修站——北京首汽三厂的维修技术人员也曾先后试车20多次,但在该车更换了4个车轮轴承、两个前轮胎、变速箱、发动机、两个半轴、飞轮盘及分电器后,仍未根本解决异响和震动。其间,他曾先后5次发传真给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的有关领导,但均未获回音。另外,他也曾于1997年1月为此事投诉到北京丰台区消费者协会,消协在委托北京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此车进行检测后,根据当时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消费者的意愿向上海大众公司提出退车建议,但原告以该车出厂时合格为由,拒绝了消协的建议。

被告认为在多次修理无效及有关部门协调未成的情况下,他没有办法地采取了贴标语的方式,本意是希望以此引起上海大众领导的重视,促成问题的早日解决。

在双方向法院陈述事实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说的标语内容表示了极大的异议。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给法庭的标语内容与其实际张贴的标语内容出入很大,明显地带有了夸大事实的成分。

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所贴的标语已经对其构成“诬蔑”和“诽谤”。被告则认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诬蔑”和“诽谤”意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而他所贴标语的内容均有事实根据,并且依据有关侵害名誉权的法律条文,他的行为是对生厂家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的批评,因此不能说是诽谤。

目前此案尚在取证阶段,但从双方你来我往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一场“真刀真枪”的庭上较量已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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